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工作方向或对行业发展具有探索价值和促进意义;
(三)发起人一般为协会理事单位负责人;若为协会个人会员,须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感召力,能够发展或召集不少于30名具有协会个人会员资格的委员和不少于3个具有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会费按届趸交)的联合发起单位;
(四)具备在协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的能力,以及持续发展和服务委员、会员的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合法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程序。发起人申请、协会审核、专家论证(必要时)、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由主要发起者填写《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提交协会相关管理部门;代表机构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设立条件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受理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申请。协会相关管理部门收到《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后,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或征求相关分支机构意见,之后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批;代表机构的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批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申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对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审议,必要时可对分支(代表)机构主要发起者进行质询,并投票表决,决定审批结果。
第二十七条 筹备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申请获得批准后6个月内,主要发起者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完成组建工作。所推荐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应为行业领军者或学科带头人,其他负责人候选人一般应为行业精英或具备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在协会指导下,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常务委员会和负责人,审议确定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成立后,在协会官网和公众号进行公示,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未按时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