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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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 进一步规范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继续教育工作,提升其水平和质量,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 477 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医会继教发[2017] 102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主办期刊名义举办的继续教育会议和培训班等学术活动,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者,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继续教育部统一管理,接受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华医学会等相关行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协会所属各业务部室、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均执行本办法,并指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与继续教育部直接对口联系,落实项目计划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时间为7至8月。协会各业务部室、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应在每年8月15日前,按照要求将下一年度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报送协会继续教育部。
第六条 由继续教育部统一汇总协会各业务部室、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申报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计划,分别于9月初和12月初经协会专家委员会审议,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协会所属各业务部室、分支机构应按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通过国家级“CME”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
(http://cmegsb.cma.org.cn)在线填报和打印项目申报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报送,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国家级“CME”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账号实行逐级管理制,即中国老年保健协会向下属各业务部室、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发放二级账号,用于项目申报和管理。要注意保管好账号和密码,若因账号和密码泄露导致不良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凡以协会、业务部室、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名义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不得承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经协会审核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的培训项目,须经协会审核承办方的资质,并按照协会协议要求签署相关合作内容,提交协会继续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有关规定。发文通知严格按照协会行文、发文规定的要求。项目内容必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保证学术质量和水平。协会各业务部室、分支机构要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求调查,依照各自业务范围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凡涉及协会其他业务部室、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应主动与相应业务部室、分支机构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 项目举办前,协会协助项目主办单位应向社会发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招生通知,明确主要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并将活动正式通知等指定材料报送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续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禁组织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十三条 协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办班通知、日程等相关资料报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协会继续教育部备案, 自觉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并于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通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http://cmegsb.cma.org.cn)”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年度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项目活动日程表、考试试题、学员通讯录(请使用系统提供的Excel模板建学员通讯录)及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教材使用情况简介表(表格下载请参阅中华医学会网站:https://www.cma.org.cn);同时,以电子版形式将项目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协会继续教育部存档备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继续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全继委办发﹝2020﹞7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要求,继续教育部负责每年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每年年底汇总检查结果、学分授予情况、计划变更情况,资料备案情况等,提交协会领导审核、决议,作为举办单位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中华医学会的相关管理规定,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三天以上。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半天按3学时计算,1天按6学时计算。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如实际举办天数与申报的天数、学分不符且没有提前备案,视为违规,责成整改。
第六章 学分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学分证书归继续教育部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所属各业务部室、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统一使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监制、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盖章的学分证书。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前需提交项目举办通知和具体日程,向继续教育部申领学分证。
第十九条 协会不收取学分证书费用。各项目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学分证书费用。
第二十条 做好学分证书申领登记工作。证书发放数必须与继教人数相符,不得以任何方式发放给未经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证书管理奖罚制度。对违反规定的项目执行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罚,并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所属各业务部室、分支机构和主办期刊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费由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经费使用和管理执行协会财务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所有。